家政服务雇主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其构成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从事家政服务雇员有雇佣契约关系,凡是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公司均可成为被保险人。
承保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徙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来性疾病导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支出的有关诉讼费用,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事故本(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于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扩展责任
经双方协定,本公司可扩展承保下列责任:
1.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不忠诚行为造成被服务家庭的室内家庭财产丢失或被盗,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
系保姆所为并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 家政
2.家政服务人员雇佣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险:
家政服务人员伤残或死亡每人5万元
第三者责任: 保姆保姆
雇用家政服务的家庭人身意外10万元
雇用家政服务的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