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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中的事故 中介公司应承担多少职责
作者:cnjz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3 11:55:4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目前国内保姆中介有两种形式,一种属于纯粹的中介,顾名思义,就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牵线搭桥;后一种情况属于家政公司把它的保姆派到对应的要求服务的家庭中去,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提供服务,雇主要交给家政公司一部分钱,保姆的开支由家政公司支付。在我国,家政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为雇主提供的保姆,一旦发生什么事故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他们没有和雇主签订合同,权利没办法得到保障。

    家政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交纳定金、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均不是家政公司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所以一旦发生什么不可预测的事故,家政公司很可能就开始与雇主扯皮,不肯赔付雇主的损失。

    但是法律界的人士提出了中介机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说法。他们认为中介机构收取了费用,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身份确定和技能培训等。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如果有条款是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是无效条款。如果和雇主订立合同的是家政公司,由于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保姆的行为类似职务行为,如果发生损坏东西、管理不当引起失盗等等,家政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非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比如说偷盗,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很难说了,这毕竟是保姆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家政公司委托的范围,和家政公司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雇主要防范这种风险,应当尽可能地事先对相关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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