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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险不同于公司员工保险的三个方面
作者:cnjz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 0:45: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家政人员与雇主是民事劳务关系。一般的公司雇佣员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家政员和雇主的关系属于民事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家政人员很难进入基本的社会保险范畴,购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成为保障家政人员和雇主利益的重要途径。

    2、家政保险由雇主购买,家政人员收益。普通保险品种是本人购买,本人受益。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由雇主购买。一旦发生意外,由雇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在赔付保险金时,必须由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签收。这一设计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3、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雇主承担。一旦家政人员发生意外,没有购买家政保险的雇主必须自己负担几百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即使是每天只做2个小时的钟点工也一样,一旦出了事故,其责任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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