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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需要合同的有效保障
作者:cnjz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 0:43: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来,家政市场上暴露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家政服务员的权益保障问题。目前,大多数家政公司仍属于中介制公司,这些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法规,以规范家政服务行业行为和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

    通过对一些中小家政公司的走访和调查了解,大多数家政公司只会在员工找到工作后,签订一份雇主、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三方的用工协议。用工协议的内容一般只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人权平等、违法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等,并没有提到法定假日、保险和从业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等问题。

    虽然广大的家政从业人员希望得到合同保障,社会也一直在呼吁要保障家政员的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家政行业签订劳动合同很难实现。家政公司是微利行业,很少具备与员工签合同的条件。而且家政服务员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大多数家政公司都属中介性质,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发生劳动关系,没有雇佣关系,因此,家政公司几乎不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家政公司分为“中介型”和“员工制”两种形式。一些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管理,将培训后的保姆、钟点工派到雇主家,每月给他们发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制”家政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所有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多数家政公司属于中介性质,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介型”家政公司并不需要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册资产不足50万元以上,而签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公司属非法运营公司,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这也是许多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限的因素。“员工制”的家政公司向外输出劳动力时,属于劳务派遣性质,而劳务派遣的家政公司也是有一定资质要求的,这类公司注册资产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后还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家政服务这一块还需完善,当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民法通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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