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家政服务员的法律地位。家政服务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应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前面谈到《宪法》中的权利要落实到部门法方可获得司法救济,而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又使目前的《劳动法》难以适用。建议在《劳动法》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家政服务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因此,关于家政服务的法律规范,可以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来解决这一问题。
2、调整家政服务实体。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其适用要求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因 此,家政服务要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则应满足这一条件。在上面提到的三种实体形式中,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实体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劳动合同是联系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得到保护、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所在,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得以彰显。因此,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员工制的经营模式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完全可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将员工制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对规范家政服务市场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的家政服务实体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如果将员工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无论对家政服务员还是对家政服务实体, 都是一种保护,这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家政服务市场将形成以员工制为主导、以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局面,员工制的主导地位将推动家政服务职业化的进程。
3、法律规范中应具体考虑到各种情况。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方面,因此对该行业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反映这些特点。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应考虑到驻家工与小时工的区别。小时工的工作时间比较好确定,驻家工的工作时间因弹性大、延续时间长而难以确定,因此可以考虑以工作内容来确定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