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政服务业在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市场正处于发育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弱势产业"。可喜的是,目前家政服务业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据统计全国现在已经登记注册的有8500多家,它们的出现和服务是适应社会高速发展和行业分工的需要,但其中也是良莠不齐的。
家政服务业主要是指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中小学生家庭教育、养老服务、病人看护、护理孕妇和产妇、家务管理等以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的行业,它是由家政服务员、客户、家政公司三个方面形成,他们构成了家政服务市场的供给、需求与桥梁的三个方面。
家政服务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等,也有以完成一项服务为计单位的形式;全日制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主要来自农村,小时工和其他类型家政服务人员多来自城市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也有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
一、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1、目前的发展及管理。目前从事家政服务业介绍的机构分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和社会(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两种。劳动保障部门开办,主要是由省、市、省、区四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社会开办形式较多,主要是社会团体开办,企业自办,集体和个人开办多种形式。
目前大部分家政服务企业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的和企业自办形式出现,主要为解决城市下岗职工在就业而设立的。而家政服务业作为一个新的产业出现,民营和个体家政公司正在迅速崛起。这些公司在管理工作上一般比较正规,有严格的服务规范,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能够较好地按照服务信誉,有些机构还对服务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员的业务素质,以满足客户要求。
2、政服务业的主要服务形式。家政服务业主要是指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中小学生家庭教育、养老服务、病人看护、护理孕妇和产妇、家务管理等以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的行业,它是由家政服务员、客户、家政公司三个方面形成,他们构成了家政服务市场的供给、需求与桥梁的三个方面。家政服务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等,也有以完成一项服务为计时单位的形式。
3、家政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益保障机制有待健全
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权责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方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业发展步履艰难。此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帮助。有的地方已有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够,需要协调解决。
(2)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和客户之间的管理和登记存在漏洞,产生大量问题
A、不少家政员服务自身素质较低,有的接受文化较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达培训,服务质量低,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等等。据调查,相当一部分聘请家政服务员的客户对自己的家庭安全问题颇为忧心。
这种事情的发生,除了家政服务员素质不高外,客户对家政服务员不够友善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客户能够主动友善的与家政服务员沟通,像以上这种现象会减少很多,不少家政服务员是因为受不了客户的气后为了报复才铤而走险的。以上现象综合说明家政服务员素质急需提高。
B、部分客户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要求苛刻、态度不友好,歧视家政服务员,造成家政服务人员出现“低人一等”的心理,以至于出现一系列问题。有些客户还停留在不把人不当人的地步,并没有平等对待服务员,认为出了钱就应该想要什么服务就有什么服务,导致家政服务员到家后和客户不能更好的服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C、家政公司职业介绍不健全,影响家政服务业发展
运作不规范急待解决,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用户和服务人员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开展。
培训不足急需解决,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质量良莠不分,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部分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人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
(3)立法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家政服务市场
一方面,家政服务员被伤害的悲剧一再上演,权益频频被侵害困扰着数百万家政服务大军;另一方面,家政服务员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家政服务人员身、财产蒙受损失,也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切源于家政服务业总体上无法可依。
目前,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性质特殊,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规范,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业被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家政服务员的不稳定,使他们感觉没有归属感,工作积极性偏低。
(4)教育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素质家政服务员的需求。
A、教育业不了解社会对家政服务的需求,面对迅速发展的家政服务业,而开办家政学专业的学校却屈指可数,尽管开此专业的学校在增长,从1997开始相继有20余所中等专科学校和近30余所高等职业学校开设了家政专业,吉林农业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相继开设了家政本科学历教育。但仍然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素质家政服务员的需求。
B、培训不足,急需解决。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人员质量良莠不齐,客户对家政服务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低层次传统“家政服务员”缺乏培训意识,也缺乏对自身业务素质提高的要求,这与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迅速发展的家政服务业存在诸多问题。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地背景下,家政服务业正迅速发展,这突出表现在,家政公司数量的突增。产业结构调整带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大量下岗职工、家政服务市场的供方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受多方因素的影响,促使许多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知识层面的提高、工作节奏的加快和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加上外国人在中国长期的居住也促使他们对高素质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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