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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从沙发到阳台 保姆“帮忙”转移构成盗窃罪
作者:cnjz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0 23:33:5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简要内容:保姆李某趁家中无人,将雇主放于客厅的钱包内现金40000元窃走,藏匿于雇主家中阳台衣柜抽屉内,欲待日后伺机取走。近日,河西区法院认为,李某盗窃罪成立,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3日电:保姆李某趁家中无人,将雇主放于客厅的钱包内现金40000元窃走,藏匿于雇主家中阳台衣柜抽屉内,欲待日后伺机取走。近日,河西区法院认为,李某盗窃罪成立,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早年来津打工,一直从事家政服务的工作。2008年初来到河西区某小区住户张某家做保姆,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和清洗衣物。

  张某称,2008年3月21日中午,由于自己准备搭乘下午3点的飞机,当时放在沙发上的黑色手提包里有60000元,拿走20000元后剩下的钱就放在手提包里没动。当3月25日19时许回到家中时,发现钱不见了,这期间只有保姆李某进来打扫卫生,且这期间李某手机一直关机。雇主张某于27日报案。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李某抓获。起初,李某辩称钱就在阳台的衣柜抽屉里,自己是怕放在客厅里不安全,而把钱转移了,并未带离雇主寓所,不是盗窃行为。在问到这期间为何联系不上时,李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已买好车票,准备离津。经进一步审问,李某最后承认,由于雇主离家前委托其邻居帮忙照看,家门钥匙也在邻居那里,自己打扫卫生的时间很有限,所以将放在客厅皮包内的40000元现金转移,藏匿于阳台衣柜抽屉内,欲待日后伺机取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将现金带离雇主寓所,但其采取的秘密手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李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周苏晋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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